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4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乡**村**组。2011年8月4日因盗窃罪被上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4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2日被上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11时10分左右,被告人许某某在上犹县东山镇备田大道备田小学旁边沙县小吃店内,趁店主温某某不备,将其放置在店内的手提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约400元,vivoX7手机一部,及身份证、医保卡等物。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2.03元。

2020年8月22日12时12分许,被告人许某某在上犹县东山镇备田大道老李鸭王饮食店,趁店主刘某某不备,将其放在收银台桌子上的一个红色手提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2000余元、深蓝色OPPOA9牌手机一部和驾驶证、行驶证。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707.18元。

2020年8月22日12时20分左右,被告人许某某在上犹县东山镇备田大道营前甜香水酒店,趁店主赵某某不注意之机,盗窃纸箱上面放着的GRA-TL00白色华为手机一部。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133.7元。

2020年8月22日下午,上犹县公安局民警在上犹县东山镇备田大道温馨家缘宾馆108号房间将被告人许某某抓获,并查获人民币1133.8元,手机三部,温某某身份证一张等财物。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截图;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许某某曾经因为盗窃犯罪被判处刑罚,应酌定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盛安

检察官助理:赖媛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