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9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乡***村,住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08年8月23日因盗窃被清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9年6月24日因盗窃被清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1月25日因盗窃被清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6月6日因盗窃被清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6年5月24日因盗窃被清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11月22日因盗窃被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4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8日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20年6月22日被我院依法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8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许某某翻墙进入贤台乡中南韩村麻某某家,从麻某某家北侧屋内床垫下一个透明袋盗走现金30余元。
2、2020年4月27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翻墙进入百楼镇太保营村秦某某家,盗走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1867元。
3、2020年5月1日下午4时5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翻墙进入百楼镇太保营村李某某家,盗窃两部手机(黑色vivoy71、苹果4),所盗手机无法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向高新区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赵卫
检察官助理:李倩
2020年9月11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五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