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24日被阜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阜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阜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平县看守所。
本案由阜平县公安局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9日22时左右,被告人许某某从网吧出来后打算去偷点东西,被告人许某某沿着阜平县医院东边胡同步行至被害人刘某某租住的房屋后,试探房内无人后翻墙进入屋内,将被害人刘某某存放于客厅茶几的一部华为mate10手机、一把奥迪车钥匙、印某某身份证、银行卡盗取。经保定市诚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害人刘某某被盗物品价值620元。
2.2019年12月30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许某某翻墙进入阜平县阜平镇**小区附近被害人杜某某家中,将屋内存放的两盒绿石香烟、两盒紫云香烟、两盒软盒玉溪香烟、三盒软盒云烟、一盒硬中华烟盗取。经保定市诚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害人杜某被盗物品价值198元。
3被告人许某某将被害人杜某某家盗取后,随即翻墙进入被害人闫某某家,盗取现金70元、三枚袁大头及十枚铜钱。
4被告人许某某利用盗窃来的被害人印某某的身份证、手机卡注册京东白条,京东金条后,用于消费购买苹果7手机一部、金项链一条及运动鞋一双,共花费人民币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指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某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利用盗取的身份证、手机卡注册京东商城后,利用他人京东白条用于网络购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某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辛建
(院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现被羁押于阜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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