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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_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83********,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现住**区**小区**号楼**单元**楼西,务工。2003年12月15日许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 元。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许某某窜至海东市**区**镇**村,乘被害人余某某出门送亲戚之机盗窃屋内华为mate20手机一部,后将所盗手机以550元价格卖给同村村民苏某甲。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150元。2019年12月24日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海东市****通讯连锁手机销售专用票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青海银行海东分行账户交易明细、中国移动通话详单、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技术侦查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证人褚某某、苏某甲、苏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4、辨认笔录;

5、海东市平安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光盘3张;

7、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慧玲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海东市平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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