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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四川省宣汉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小区**栋**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许某某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阳光天地冠超市,因事先发现超市自助收银系统存在仅需对部分商品付款即可离开收银区的漏洞,遂在商品结算过程中利用此漏洞,以对部分商品不进行扫码支付的方式将超市内的奥妙洗衣液一瓶(售价人民币28.9元)、养乐多一组(售价人民币11.7元)、雪碧五瓶(售价人民币12.5元)窃走。

2、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许某某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阳光天地冠超市,使用上述相同方式将超市内的养乐多一组(售价人民币11.7元)窃走。

3、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许某某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阳光天地冠超市,使用上述相同方式将超市内的养乐多一组(售价人民币11.7元)、百威啤酒五瓶(售价人民币27.5元)、海蜇皮一包(售价人民币4.8元)窃走。

4、2020年8月3日,被告人许某某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阳光天地冠超市,使用上述相同方式将超市内的养乐多两组(售价人民币23.4元)、百威啤酒十瓶(售价人民币55元)、奥妙洗衣皂(售价人民币6.9元)、康师傅方便面一包(售价人民币12.5元)、猪脚一份(售价人民币90.54元)、番鸭两份(售价人民币88.08元)窃走。

被告人许某某于2020年8月3日,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阳光天地冠超市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被盗商品清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监控视频截图、户籍资料;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发还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燕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案卷证据和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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