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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_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19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6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有两次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住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翁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4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翁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翁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许某某独自一人窜到翁源县龙仙镇长潭村黄屋组寻找作案对象,发现有一户人家在一楼停放着一辆蓝色的三轮摩托车,许某某在附近找到该三轮摩托车的钥匙后,将三轮摩托车开走,后来开着此三轮摩托车去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的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1520元。

2、2020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许某某驾驶盗窃来的三轮摩托车途经翁源县三华路段时,发现公路边停放着两辆大货车,许某某撬开两辆大货车的油箱,盗窃油箱内的柴油,装满三轮摩托车上的三个塑料桶,然后驾驶该三轮摩托车离开。许某某行驶至龙仙镇长潭村钟屋组时,发现其中有一户人家在一楼停放有摩托车,许某某就拔掉该摩托车的油管,盗窃摩托车油箱内的汽油,用其自带的塑料瓶装载汽油,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当地群众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的92#汽油数量3升,价值人民币17元。

3、2020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许某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来到龙仙镇锦绣山河小区后面的中梁国宾壹号建设工地内,拧开两台挖掘机的油箱盖,用油管抽取挖掘机内的柴油,装满其自带的四个油桶,合计90升。后被工地巡查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起获的摩托车等物证;2.相关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指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未满五年又犯罪,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具结书,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德聪

2020年9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在翁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被告人许某某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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