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樊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821979********,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桦甸市人,无业,暂住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平房。2016年12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许某某、樊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5日12时40分许,在东营长途汽车总站西侧蒙山路公厕附近,被害人许某某因抢客源问题与被害人程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许某某打电话叫来被告人樊某某,两人共同对被害人程某某实施殴打。经法医鉴定,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樊某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受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强
2017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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