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169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71********,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福建省晋江市**街道**路**号。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7月1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72********,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福建省晋江市**街道**路**号。2015年7月8日因赌博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7月18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8月6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未经商标许可人允许,组织邹某某、王某甲等工人在位于晋江市**街道**路**号加工点内生产假冒“旺仔”注册商标的QQ可乐软糖,并将部分糖果存放在位于晋江市灵源街道大山后长流东路35号的仓库内。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在参与共同经营管理时,有负责货物运输、包装等事宜。2019年4月11日,晋江市公安局在上述加工点内当场抓获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并在上述加工点、仓库内查获假冒“旺仔”注册商标的糖果共计788箱。经晋江市价格认定局认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糖果,按被侵权产品的出厂价格计算价值共计人民币63434元。经检验,假冒“旺仔”注册商标糖果所检项目结果均符合GB/T173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糖果》的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查扣的涉案假冒“旺仔”注册商标糖果、封口机、纸箱及包装袋等物品的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及抓获经过、身份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营业执照及注册商标证等;
3.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王某甲、颜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4.鉴定意见,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中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证书以及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证人、被告人辨认的笔录。
本院认为,许某某、王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潮阳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3.本案案卷材料壹册及补充页叁张;
43.证人名单壹份;
54.光盘捌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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