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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等2人故意伤害一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491号

被告人许某某,绰号“麻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5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0日被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乙,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0日被广丰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本院依法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许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18时许,桐畈镇二渡关村下黄村民颜某甲吃完晚饭后去跳舞,途中经过黄某某家门前,黄某某正好在家门前往外扔砖块赶猫,碰巧颜某甲路过门前,砖块没击中颜某甲,双方因此事情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扯头发,后倒地缠在一起厮扯(时间长达二十多分钟),在厮扯中,颜某甲用嘴巴咬伤了黄某某的嘴唇和手臂,被告人许某某正在家里准备洗澡,听到外面有争吵声,便走到现场看,看到妻子与邻居黄某某在地上厮扯在一块,许某某从黄某某家大门外拿起一根方形木板条(长2米、宽7-8公分)对黄某某的背部、胸部等身体部位实施殴打,直至黄某某大喊救命,许某某才停手离开。接着许某丁(黄某某的老公)从地里干活回来,许某某看到后,许某某对许某丁说:“她们两个妇女打架,我们不要去参与,如果你要去帮打,我也要去帮打。”说完之后,许某丁将锄头往许某某方向扔,但锄头没击中许某某,许某丁再次去捡锄头,被许某某拦住,于是双方相互发生厮结,在厮结中,许某某用脚将许某丁绊摔倒在地,导致许某丁倒地后头部受伤。被告人许某乙(许某丁女儿)得知父、母亲被邻居许某某、颜某甲打伤,与其丈夫李某某驾驶车辆从桐畈镇王家村来到事发现场,就在村干部、派出所民警现场了解情况过程中,许某乙冲到颜某甲面前,厮扯颜某甲的头发,同时用脚踢颜某甲的腰部,站在旁边的许某甲、徐某某夫妻俩急忙上前劝架,许某丁从背后用手勒住许某甲的脖子将其摔倒在地,并用双脚缠住许某甲的上身部位,徐某某看到丈夫许某甲倒地急忙上前去扶,许某乙看到后抓住徐某某的头发将其甩倒在地上,然后用手厮扯徐某某的头发、手臂等部位,同时用脚跪压在徐某某的胸部上。经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许某丁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徐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颜某甲、许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处警情况说明,现场照片、扣押物品照片、人口详细信息;2、证人许某乙、许某丙、蔡某某、颜某乙、刘某某、许某甲、颜某甲、段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许某丁、徐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意见书5份;6、被告人许某某、许某乙供述与辩解;7、视听资料:光碟3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许某乙故意伤害他人,其中许某某致二人轻伤一级的后果,许某乙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事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必礼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押于广丰区看守所,许某乙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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