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836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92********,阿昌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户**村民委员**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85********,彝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中,被告人许某某从境外购买了大象皮,放在自己经营的**加工坊内出售。2019年6月19日屈某某在许某某店内购买了两把工艺品刀,许某某赠送了屈某某一块大象皮,并将大象皮和两把工艺品刀通过物流寄给屈某某,2019年8月9日包裹在昆明市官渡区**路**物流被查获。经查,2019年7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以500元人民币向许某某购买了两块大象皮送给其朋友孔某某,杨某某向许某某付款后,由许某某将大象皮邮寄至禄劝县孔某某家,后民警在孔某某家查获许某某出售的两块大象皮。经鉴定,被告人许某某收购出售的三块大象皮为:长鼻目Proboscidea象科E1ephantidae象E1ephasSpp皮,象是中国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鉴定,送检的三块大象皮重555.57克,价值2671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杨某某向许某某购买的两块大象皮重441.72克,价值212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2671元,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2124元,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靓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28816****)、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877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散页肆页(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快递单、情况说明)、光碟卷宗(电子卷宗、同步录音录像);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值班律师证件。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