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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等2人非法经营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诉〔2020〕579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青岛市黄岛区**街道**村**号。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号,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街道**村**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许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七、八月间,被告人孙某某、许某某共谋从广西省南宁市购进非正常渠道香烟在青岛市黄岛区销售。此后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孙某某、许某某多次从南宁市自带或者快递香烟,购进后通过现金或者微信交易,以快递或者送货的方式在青岛市黄岛区销售。

1、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孙某某、许某某销售给肖某某(微信名为“A爱***飘飘”)香烟价值人民币3460元;

2、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孙某某、许某某销售给樊某(微信名为“*”)香烟价值人民币13920元;

3、2018年11月至12月,孙某某、许某某销售给王某某(微信名为“**超市”)香烟价值人民币8980元;

4、2019年1月至2月,孙某某、许某某销售给张某甲(微信名为“**越南免税店”)香烟价值人民币1860元;

5、2019年4月至8月,孙某某、许某某销售给孙某甲(微信名为“**”)香烟价值人民币4000元;

6、2019年3月至11月,孙某某、许某某销售给唐某(微信名为“***心1509224****”备注名“**”)香烟价值人民币4100元;

7、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孙某某、许某某销售给刘某某(微信名为“*痕”)香烟价值人民币870元;

8、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孙某某、许某某销售给王某(微信名为“王某”)香烟价值人民币4510元;

9、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孙某某、许某某销售给万某某(微信名为“*万”)香烟价值人民币4730元;

10、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孙某某、许某某销售给柴某某(微信名为“A00替班***1509215****”)香烟价值人民币2590元;

11、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孙某某、许某某销售给张某乙(微信名为“A***汽修”)香烟价值人民币1280元;

12、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孙某某、许某某销售给迟某某(微信名为“平*”)香烟价值人民币3330元;

13、2019年6月至8月,孙某某、许某某销售给杨某(微信名为“杨*”)香烟价值人民币1020元;

14、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孙某某、许某某销售给张某丙(微信名为“*具”)香烟价值人民币3100元;

15、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孙某某、许某某销售给朱某某(微信名为“*大”)香烟价值人民币4910元。

综上,被告人孙某某、许某某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共非法经营香烟价值人民币62660元,营利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人员信息等书证;2、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许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许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孙某某、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对许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运武

                                检察官助理:康丽芳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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