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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等3人聚众斗殴案)(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许某,男 ,1994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9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开平市水口镇**村东****号,现住开平市**街道**路**幢**楼**房2019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星,男 ,199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99********,汉族,大学文化,学生,住开平市水口镇**村东**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广,男 ,197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241971********,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学校教练,住开平市水口镇**村东**巷**号。2019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锋、许某星、许某广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骆小红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11时,被告人许某锋驾驶一辆电动车至开平市水口镇**村委会**村小路时,与驾驶摩托车逆向至此的被害人劳某坤互不相让而发生口角,后被告人许某锋打电话叫来被告人许某星和许某广,双方发生打斗。被害人劳某坤和劳某活被三名被告人殴打致伤,经鉴定,劳某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劳某活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锋、许某星、许某广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劳某坤和劳某活经济损失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许某锋、许某星、许某广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劳某活、劳某坤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

5.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锋、许某星、许某广无视国家法律,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许某许某广案后能够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许某许某广自愿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均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许某广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润燕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锋、许某星、许某广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共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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