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20〕1296号
被告人许某1,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依法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于2020年9月25日提请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30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于同日释放并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同日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2,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5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依法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于2020年9月25日提请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30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于同日释放并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同日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3,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依法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于2020年9月25日提请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30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于同日释放并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同日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依法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于2020年9月25日提请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30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于同日释放并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同日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依法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于2020年9月25日提请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30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于同日释放并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同日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1等5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许某2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号家门口因环境卫生问题与被害人阎某某发生争吵,之后被告人许某3、许某1、夏某某、陶某某陆续赶到现场继续与阎某某争吵,随后,双方发生打斗,阎某某被打伤致双侧鼻骨骨折、面部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被害人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许某1、许某2、许某3、夏某某、陶某某积极对被害人阎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1、许某2、许某3、夏某某、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1、许某2、许某3、夏某某、陶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1、许某2、许某3、夏某某、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宗宁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2现被取保候审(1366873****);
2.被告人许某1现被取保候审(1388890****);
3.被告人许某3现被取保候审(1388879****);
4.被告人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370840****);
5.被告人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388813****);
6.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4张;
7.《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被告人许某1、许某2、许某3、夏某某、陶某某各一份);
8.《量刑建议书》十五份。
9.《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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