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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等7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19年11月15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赵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易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9年11月15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被易县公安局逮捕。1988年2月因盗窃罪被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1992年3月因盗窃罪、强奸罪(未遂)被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李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19年11月15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郭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19年11月15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郭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19年11月15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许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19年11月15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杨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19年11月15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赵某某、李某某、郭某某、郭某某、许某某、杨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至11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许某某、李某某、郭某某、郭某某、许某某、杨某某等人,以93790部队西步乐机场对应急跑道进行施工,未经该村留出穿越跑道路线及补偿未到位为由到应急跑道现场,强行制止工人施工,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经委托鉴定,施工队损失为226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赵某某、李某某、郭某某、郭某某、许某某、杨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秀奇

2020年3月25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易县看守所,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郭某某、郭某某、许某某、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有关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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