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65********,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号**室,现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路**村**号**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现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以来,被告人许某某伙同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洪山区加入以“连锁经营”为名义的五级三晋制传销组织,该组织以缴纳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获得加入资格,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他人再继续发展下线,以此从中获利。被告人许某某加入该组织后,于2018年6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先后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共计40余人。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许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破案经过及办案说明,2.身份证明材料,传销组织层级图,银行账单明细;3.证人田某某、马某某、徐某某、某某某、谢某某、罗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同案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5.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组织、领导以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起刚

2020年1月13日

附:

1. 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