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开检公诉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111981********,汉族,大专文化,福州**有限公司业务员,群众。现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同上。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0月左右,作为个体推销船舶燃料油的被告人许某某结识了时任丹东市**海运有限公司经理的陈某某(另案处理),许某某向陈某某推销船舶燃料油。陈某某提出如果购买许某某推销的燃料油,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主动提高购买价格,待合同履行完毕后,燃料油供应商要将陈某某所在公司多给出的购油款返还给陈某某。许某某同意后便将情况告知宁波**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周某某,同时也将陈某某的要求向周某某提出并获得周某某同意。之后自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宁波**有限公司和丹东市**有限公司共签订并履行8份船舶燃料油销售合同。在签订合同时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主动提高购买价格,合同履行完毕后,丹东市**海运有限公司多支付购油款人民币158712.4元。宁波**有限公司将丹东市**海运有限公司多付的购油款扣除税费、逾期利息后返还到许某某账户共计126970元人民币,许某某将其中的部分款项转给陈某某。
2、2016年3月左右,被告人许某某在天津**船舶燃料销售有限公司任业务员,负责销售船舶燃料油,并向时任丹东市**海运有限公司经理的陈某某推销其所在公司的船舶燃料油。在业务商谈过程中陈某某向许某某提出在签订燃料油销售合同时,会主动将双方谈好的船舶燃料油销售价格提高,待丹东市**海运有限公司将油款付清后,天津**船舶燃料销售有限公司要将陈某某主动提高价格对应的那部分油款转到陈某某个人账户,被告人许某某向公司请示后,公司负责人同意了陈某某的要求。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代表丹东市**海运有限公司与天津**船舶燃料销售有限公司开展的船舶燃料油购买、销售业务过程中,在许某某的配合下,侵占丹东市**海运有限公司购油款人民币149195.8元。在此期间,陈某某将其侵占的购油款中的17400元人民币转给许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崔某某陈述,证人林某某、周某某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银行交易记录,加油合同,发票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伙同陈某某,利用陈某某职务之便,将丹东市**海运有限公司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红山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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