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5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晋中市**有限公司销售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城**。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9日我院对其下达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同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许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入职晋中市**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山西**农副产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等超市的销售业务。被告人许某某分别于2016年5月、2016年7月7日、2016年7月25日从山西**农副产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私自结算三笔货款共计122410.17元,后未交回晋中市**有限公司。案发后,许某某家属于2020年4月11日主动退还**公司122410.17元货款,**公司对许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作为晋中市**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将晋中市**有限公司货款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俊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居住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城**;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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