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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职务侵占案)_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20113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沙河沙贝尔玻璃有限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及住址湖北省武汉市******193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沙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沙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15日至2015年9月30日,被告人许某某在担任沙河市沙贝尔玻璃有限公司任公司销售业务员期间,利用在该公司担任销售业务员、负责产品销售、回收货款的职务便利将以下货款占为己有:

    1、2014年7月15日,许某某从长沙晶达玻璃贸易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李某某处私自结算2万元货款,后将该笔货款据为己有;

   2、2014年7月27日,湖南常德市鼎城区永晟玻璃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汪某某(又名汪某)向许某某的银行卡转账6.9074万元,许某某将该公司欠沙贝尔玻璃有限公司货款6.9074万元据为己有;

   3、2014年10月14日,长沙市睿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邹某某向许某某的银行卡转账8万元并支付许某某现金2万元,许某某将该笔货款10万元据为己有;

   4、2015年9月1日,长沙市天润玻璃经销点负责人成某某向许新明的银行卡转账7.373万元并支付许某某现金1万元,许某某将该公司欠沙贝尔玻璃有限公司货款8.373万元据为己有。 

   5、2015年前后,许某某与武汉市四春玻璃贸易公司的负责人彭某达成一致,许新某某于偿还许某某本人在王某某处的欠款,许新某某相侵占沙贝尔的货款25.0054万元。

  综上所述,许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共侵占沙河市沙贝尔玻璃有限公司货款52.285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沙贝尔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银行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成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蔺建军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沙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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