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大公诉刑诉〔2018〕8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57********,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滨海新区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里**号。2017年1月2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7年9月23日至10月7日、2017年11月28日至12月12日、2018年2月6日至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7年9月30日至10月27日、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1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在2014年期间,购买张家口安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1张,货物金额898029.89元,税额152665.11元,税价合计1050695元;2013年期间购买张家口威亿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8张,货物金额1721228.17元,税额291608.83元,税价合计2013837元;2015年期间购买张家口智恒达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7张,货物金额1653215.96元,税额281046.76元,税价合计1934262.72元;2013年至2014年期间购买张家口金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24张,货物金额12200243.5元,税额2074041.5元,税价合计14274285元。综上,被告人许某某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9273079.72元,已全部折扣,现已补缴税款28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法,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冬
2018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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