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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开版)_岢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岢岚县人民检察院

岢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岢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住河北省曲阳县**号楼**单元**室。2013年12月26日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忻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忻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忻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3日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20年1月15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2月9日,被告人许某某贾某某(已判刑)、河北人张某合伙用王某某的身份证,以王某某田某某的名义在岢岚县工商局注册成立了岢岚县**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年12月15日,办理了税务登记证。2010年6月29日,该公司转正为一般纳税人,同年9月29日,注销税务登记证并申请取消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该公司在岢岚县没有实际经营场所,王某某田某某均未出资,也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挂名法定代表人。2010年9月,因**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缺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销项税,为了少交税款,被告人许某某在明知**公司与山东**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伙同贾某某**公司的名义接受**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8420549元,税额1223498.57元。以上发票均已认证抵扣。

另查明:2016年,被告人许某某被平阴县人民法院判决宣告缓刑后,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时间超过一个月,被平阴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中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伙同贾某某岢岚县**矿业有限公司的名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税额合计1223498.5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前罪裁定未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许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岢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宇波

                                 检察官助理:吕芳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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