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2020年5月14日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许旺强,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0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住浙江省湖州市**镇**路**号。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2月24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旺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4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的事实
2019年2月份,被告人许旺强在火山小视频应用软件中与被害人陈某某相识,许旺强通过在陈某某的火山小视频直播间内赠送大量礼物的方式逐步取得了陈某某的信任,后二人加为微信好友。许旺强向陈某某谎称其具有投资途径,能够帮助陈某某获取高额利润,陈某某信以为真,并在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5月6日期间,多次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方式向许旺强转账89100元用于投资。许旺强将该钱款用于其个人开支。
二、敲诈勒索的事实
2019年5月8日,被害人陈某某受被告人许旺强邀请前往浙江省杭州市解决投资纠纷,后在杭州市名钰宾馆内,许旺强使用其手机拍摄陈某某的裸照,并以散播裸照相威胁向陈某某索要钱款,陈某某迫于压力,给予其48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查询情况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旺强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旺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即时聊天工具、互联网编制骗局,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采取威胁的方式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浩宇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许旺强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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