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9年7月10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安丘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40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号**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6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3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日、2020年1月9日分别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先后建立“华夏**基金会”等一系列微信群,虚构“****项目”,承诺高额回报,骗取周围人员加入会员并报单投资。被告人孙某某系**,负责建群、发展会员、发布并宣导投资项目、收取、核对报单费并转交,并在群内发布教唆他人对抗调查的言论;被告人王某某被孙某某任命为**兼**,负责发展会员、宣导投资项目、收取、核对报单费并转交,并在群内宣传教唆他人对抗调查的言论;被告人许某某被孙某某任命为统计**,负责发展会员、统计会员报单、收取、核对报单费并转交。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孙某某参与收取和转交报单费合计人民币43448.8元,被告人王某某参与收取和转交报单费合计人民币36405元,被告人许某某参与收取和转交报单费合计人民币35586元。
后被告人孙某某被抓获到案,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试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许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某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等量刑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王某某、许某某有自首等量刑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萍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许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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