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开平市**镇**村**巷**号,2019年9月24日因本案被开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邓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0日,被告人许某某以谎称能够帮被害人罗某某找关系处理醉酒驾驶机动车一事为由,骗取被害人罗某某现金25000元。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许某某到开平市公安局沙塘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立斌
检察官助理:陈浩宇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听取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意见告知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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