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许某某,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93********,汉族,群众,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围,住梅州市梅县区**栋**房。2012年7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监视居住。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诈骗案,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许某某通过“陌陌”交友软件认识被害人林某某,双方确立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3月23日至4月1日间,被告人许某某以资金被冻结需要找人帮忙解冻、打官司需要聘请律师、将一辆白色丰田锐志车过户至被害人林某某名下等急需用钱为由,通过林某某的手机在京东“白条”、“新浪分期”、“借呗”平台上套现、借钱并提取至林某某的**储蓄卡6217995900********后,许某某持林某某的**储蓄卡由其本人或指使其朋友张某某帮忙取现,骗得林某某人民币40200元,用于偿还债务及日常消费。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赔偿了部分钱款给被害人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芳
检察官助理 赖淑新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在梅江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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