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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84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乡**村**组。2019年9月26日因赌博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广场派出所行政拘留四日;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许某某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黄某某挂靠安徽******有限公司竞标合肥市新站区*****小区改造工程项目,于2019年11月19日、20日共骗取黄某某交纳该项目工程保证金500000元,后又以利息、资质使用费、商务标制作费名义骗取黄某某47500元。

2019年12月25日,许某某主动到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警二队投案。同日,许某某退还给被害人黄某某547500元。2020年1月10日,黄某某对许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转账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及收条;2.证人王某某、徐某某、宋某某、童某某、丁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475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娟

(院印)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三十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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