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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二部刑诉〔2019〕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庐江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8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底,被告人许某某冒充庐江县人民政府某领导亲属与刘某甲相识,谎称可以帮助刘某甲办理石子加工厂的政府批文,并使用伪造的庐江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通知单取得刘某甲的信任,骗取刘某甲人民币60000元。 

2、2018年3月份,被告人许某某冒充庐江县人民政府某领导亲属通过刘某甲与秦某某相识,安排人员冒充庐江县国土局局长与秦某某等人见面,后伪造庐江县国土局批文,取得秦某某的信任,骗取秦某某人民币30000元。

3、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许某某得知安某某欲让其女儿在合肥第一中学入学,便编造其与该校领导相熟,并伪造合肥第一中学入学报到单及收据取得安某某的信任,先后骗取安某某人民币约110000元。

4、2016年底至2017年初,被告人许某某谎称其在蚌埠有个环卫工程项目,以邀安某某入股分红为由,骗取安某某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许某某已赔偿刘某甲人民币70000元;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部分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聊天截图、批示通知单、借条、入学报到单及收据、转账记录等;2.证人刘某乙、鲍某某、汪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秦某某、安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部分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德胜 

                              2018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

2.侦查卷1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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