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82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住江苏省昆山市**号**号房。因盗窃,于2006年1月9日被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7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后于2011年10月16日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东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0日16时许,在山东省威海市李某甲的出租房内,被告人许某某趁李某甲洗衣服之机,在李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李某甲手机微信软件冒充李某甲身份,向李某甲前夫井某某借款5000元,井某某当日在东平县境内将5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甲,后被告人许某某将该5000元转至自己微信账户后使用,并删除相关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
2019年11月24日8时许,在江苏省昆山市***酒店,被告人许某某与田某某约会期间,在田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欺骗田某某验证指纹,使用田某某的手机支付宝软件贷款5000元,后转至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后使用。2019年12月22日上午,二人再次到***酒店约会,1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以玩田某某的手机为由,欺骗田某某验证指纹并进行人脸识别,用田某某的手机支付宝软件分别贷款10000元、5000元,后被告人许某某将5050.4元偿还了2019年11月24日的5000元贷款本息,将10000元分别通过提现、转账、在线支付或欺骗田某某转账给自己的方式据为己有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转账交易明细、宾馆开房记录等书证;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被害人井某某、田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岳彬彬
检察官助理张帅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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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_____
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羁押于东平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证人、鉴定人名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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