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867号
被告人许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街**路**园**号。曾于2011年因诈骗罪被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至2017年7月间,被告人许某甲在沈阳市铁西区**街14-1号5-11-2其租房内,通过虚构“章某某”等网名在“陌陌”和“微信”上编造虚假身份,设置虚拟头像,以谈恋爱为名,通过微信转账和发红****,骗取被害人焦某某共计人民币8513.13元。
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间,被告人许某甲于在沈阳市铁西区**街14-1号5-11-2其租房内,通过虚构“章某某”等网名在“陌陌”和“微信”上编造虚假身份,设置虚拟头像,以谈恋爱为名,通过微信转账和发红****,骗取被害人祝某某共计人民币3099元。
2017年6月,被告人许某甲于在沈阳市铁西区**街14-1号5-11-2其租房内,通过虚构“张某某”网名在“陌陌”和“微信”上编造虚假身份,设置虚拟头像,以谈恋爱为名,通过微信转账和发红****,骗取被害人邱某某共计人民币3900元。
被告人许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被告人许某甲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提取经过、淘宝、京东、唯品会等账户交易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保证书及收据、购物发票、财付通**有限公司转账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吴某某、许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焦某某、祝某某、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微信转账交易记录****;7.其他证明材料: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琳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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