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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20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镇**村**村,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9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岳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1日,经孙梦介绍,孙某某通过被告人许某某购买车辆,并按约支付5000元定金给许某某,许某某将此款全部用于网上赌博。2019年1月3日,孙某某的妻子邓某某经许某某约见,在岳阳县**名车签订了车辆贷款合同,并支付了50550元车辆首付款给许某某,两人约定提车时间为2019年1月13日。许某某收到钱后,仅交了30000元给**名车的经理彭某某,后因没有按约缴纳余款,彭某某将30000元退还给许某某。事后,许某某将该款全部用于网上赌博挥霍。2019年1月6日,许某某为了继续网上赌博,以交纳车辆购置税为由,要求邓某某转账8700元,邓某某信以为真,通过手机微信将8700元转给许某某。许某某收到钱后全部用于网上赌博挥霍,并在邓某某问及提车事宜时,以延迟提车时间来搪塞邓某某,到了约定的提车时间时又故意不接电话。

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的家属替其退还了40000元给被害人,并就余款达成还款协议,被害人邓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许郁芳

助理检察员:钱丽华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在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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