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鸠检一部刑诉〔2020〕159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8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初,全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在自己没有口罩进货渠道的前提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售卖口罩的信息,被害人夏某某看到后,通过微信找被告人许某某订购2500个口罩,同年2月4日被害人夏某某通过微信将口罩货款6255元全部转给被告人许某某。被告人许某某收到货款后没有办法购买到口罩,并对被害人虚构各种延迟发货的借口,2月26日被告人许某某对被害人谎称已经发货,货车在安徽高速路口被扣押,之后被告人许某某和被害人断绝联系。
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主动投案,并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被害人提交的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虚构自己能够购买大量口罩事实,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能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晓虹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电话:189******** ;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谅解书1份;
3.起诉书正、副本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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