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95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73********,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村电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在对兰溪市**商厦进行消防线路修缮时,发现租用该大厦店面的兰溪市**家居生活馆从2014年至2017年4月期间有52509度电的电费一直未缴纳。被告人许某某明知兰溪市供电局等单位因无法查清**家居生活馆用电的具体情况而无法处理拖欠电费的情况下,冒用兰溪市供电局的名义,以0.65元的优惠价格向兰溪市**家居生活馆老板被害人何某某收取补交的34130.85元电费,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款收据及泰隆银行账户明细、房屋租赁协议、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关于**路**号营业房用电情况检查报告、**物业有限公司专变及公变用电明细、函及调查报告、问题线索移送函、兰溪市**咖啡馆、**车行及泰隆银行电费情况、收据;
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施某甲、吴某某、王某某、龚某某、徐某某、唐某某、柴某某、许某乙、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施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凌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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