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193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10261987********,汉族,中专文化,住黑龙江省密山市**镇**街**,现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个体经营。 2019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20年07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09月03日被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至7月间,被告人许某某以“帮忙走关系,免于刑事处罚”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钱财,合计9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家属退赔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等物证;
2.收条、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彭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报案和陈述;
5.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9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晔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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