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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里**号,现住址天津市东丽区**里**号。2020年8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许某某虚构其可以帮忙办理被害人杨某甲女儿杨某乙转入天津市河东区实验小学就读,先后以购买商超购物卡托人送礼、收取教材费、伙食费等为名,向被害人杨某甲索要现金共计人民币18912元。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许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杨某甲全部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刑事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尚某某等七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五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达成刑事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国庆

检察官助理:孟辰飞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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