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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公诉刑诉〔2019〕21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61995********,汉族,大学文化,**大学**学院学生,海南省万宁市人,户籍地:海南省万宁市**镇**路市**宿舍,现住天津市宝坻区**大学**学院学生宿舍。2019年1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4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以给女友做作业为由,在宝坻区京津新城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李某甲磊宿舍内,骗取李某甲磊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部。后将该笔记本电脑抵押给尹某某,所得钱款用于赌博。经鉴定,李某甲磊被骗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650元。

2018年10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以需要手机处理事情为由,在宝坻区泰富橄榄树小区顾某某租房处,骗取顾某某iphoneX手机一部,后将该手机抵押给张某甲,所得钱款用于网络赌博。经鉴定,顾某某被骗手机价值人民币4580元。

2018年10月1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以借用电脑为由,在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张某乙宿舍内,骗取张某乙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部。后将该笔记本电脑抵押给张某甲,所得钱款用于赌博。经鉴定,张某乙被骗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500元。

2018年10月18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以手机丢失需查找手机位置为由,在宝坻区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十教学楼302教室门口处,骗取李某乙iphone7plus手机一部。后将该手机抵押给张某甲,所得钱款用于赌博。经鉴定,李某乙被骗手机价值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许某某诈骗4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0730元;现被骗物品已全部退赔,被害人对许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手机等物证;

1、​ 转账记录等书证;

1、​ 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1、​ 被害人李某甲等人的陈述;

1、​ 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1、​ 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建

2019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1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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