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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诈骗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918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82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宜兴市**镇**村**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许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许某某的值班律师林佳雯和被害人曹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许某某至位于宜兴市宜城街道**巷被害人曹某某经营的服装店购物时,在与曹某某交谈过程中得知曹某某的感情问题。后被告人许某某谎称自己有一个好朋友张某甲也遇到相似的感情遭遇。随后,被告人许某某使用自己另外一个微信(微信号:hx19937****)冒充张某甲与曹某某聊天,同时再用另一个微信(微信号:tt157025****)虚构张某乙身份,并将其介绍给被害人曹某某做男朋友与其谈恋爱,获取曹某某的信任。尔后,被告人许某某利用张某甲的身份谎称遭遇感情问题要轻生,男方逼着要花钱解决,以博取曹某某的同情,同时又以张某乙身份劝说曹某某帮助张某甲。之后,被告人许某某冒用张某甲的身份,2020年4月28日至5月4日,以借款、代购、给长辈祝寿等理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得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23700元。被告人许某某遂将该款用于退还自己任职“学大教育”培训机构时私自截留学费所造成的亏欠。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许某某至宜兴市宜城街道**巷曹某某经营的服装店向其承认自己诈骗的事实,在明知被害人曹某某已经报警的情况下,原地等待公安机关到场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曹某某退出全部赃款。被害人曹某某对徐艳萍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收条、谅解书、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说明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邓某某、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宜兴市公安局调取的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许某某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瑞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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