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平舆县**镇**村委**楼**组**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3月11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3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带回平舆并于2019年3月24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9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日至2019年初,被告人许某某以帮助文某甲、文某乙、孙某某和解、摆平他们涉嫌聚众斗殴案一事为由,先后多次骗取文某甲、文某乙、孙某某等人16000余元,并对文某甲、文某乙、孙某某称自己已经代该三人与受害人签订调解协议书,事情已经摆平,公安机关已经不再追究。经调查,被告人许某某并不认识被文某甲等人殴打的受害人冯某某,也没有帮助文某甲等人找冯某和解。许某某将文某甲、文某乙等人给他帮助和解的钱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明,张家港看守所寄押证明,抓获经过,文某甲、文某乙、孙某某与许某某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平舆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孙某某与许某某的微信聊天截屏、孙某某与许某某语音对话整理书面材料等;
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文某甲、文某乙、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成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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