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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Z840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1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从事网络快手直播,出生地浙江省诸暨市,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许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口罩紧缺之机,通过闲鱼、微信发布虚假口罩现货出售信息,并采取部分发货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董某某(系住本市黄埔区**街**街**巷**号)的信任,进而非法占有被害人董某某通过支付宝账户转账的口罩货款共计人民币6120元,并将上述货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之后被告人许某某还编造货款已交给口罩厂家订货等理由拖延后来被害人董某某发现被骗,多次要求被告人许某某退款,被告人许某某一直拖延不退还,并将被害人拉黑。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12日15时,被告人许某某通过其前妻毛某某的支付宝账户骗取董某某转账的口罩货款人民币720元。

2.2020年3月12日16时,被告人许某某通过其支付宝账户骗取被害人董某某转账的口罩货款人民币5280元。

3.2020年3月13日10时,被告人许某某通过其支付宝账户骗取被害人董某某转账的口罩货款人民币120元。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许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许某某的前妻毛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62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董某某等人的陈述;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4.被害人董某某、被告人许某某等人签认的聊天记录截图、微信个人信息页面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5.证人蔡某某的证言;6.视听资料;7.电子数据;8.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9.户籍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防护物资现货出售信息,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秋明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20〕Z490号《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材料各1份。

6.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7.视听资料:讯问、抓捕等视听光盘3张,随案移送。

8.电子数据:手机恢复提取数据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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