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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589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811996********,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江门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镇**村**村**里**号,现住广东省江门市**里**号**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许某某在闲鱼平台看到被害人邓某某发布的求购体温枪信息后,与被害人联系并互加微信好友,在没有真实货源的情况下,虚构有体温枪现货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向其转账购买体温枪。被害人邓某某分三次共转账人民币33400元至被告人许某某银行账户,被告人许某某收到款项后未发货也未退款,并删除被害人闲鱼好友、不回复微信。2020年3月7日,被告人许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银行卡等物证;

2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淑丹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6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4.缴获的手机、银行卡等物品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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