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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诈骗案)_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诉刑诉〔2019〕26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住建始县业州**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被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建始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许某某在网络上购买微信****,将头像设置为美女照片,昵称设置为“你好漂亮”、“甜甜”、“点点”、“咪咪”、“婷婷”、“西西”、“随遇而安”等具有诱惑的名字,用“天下游”手机APP将手机微信登陆地址更改为江苏****,在朋友圈发布女性诱惑照片及视频,利用微信“附近的人”之功能在江苏省南通市散发招嫖信息,等待他人联系后进行诈骗。许某某采用先与对方聊天进行诱惑,谈妥嫖资后,便以收取定金、车费等理由骗取他人钱财。被告人许某某采用此手段骗取了李某某、某某甲、华某某、某某乙、曹某某、胡某某、姜某某、张某某等117人,累计诈骗金额人民币17232.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情况说明;2.证人李某某、某某甲、华某某、某某乙、曹某某、胡某某、姜某某、张某某、廖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诈骗现场照片;4、广东省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供的许某某诈骗活动的光盘资料及承办人根据该光盘整理的明细表;5、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利用微信发布招嫖信息骗取****,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与本院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至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齐在学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于建始县业州镇野韭池村五组。联系电话:1980718****、1557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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