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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诈骗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一部刑诉〔2020〕Z8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7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路**号**栋**房。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1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许某甲有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许某甲,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许某甲通过“深圳市**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深圳市**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市**公司)11万元,占股1%,后深圳市**公司一直经营亏损。2019年5月,被告人许某甲与被害人张某某相识,后得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投资项目的意向,遂萌生了对张某某实施诈骗的念头。2019年7月,被告人许某甲隐瞒其投资深圳市**公司且该司经营亏损的真相,虚构其准备投资深圳市**公司及该司发展前景不错,投资后会有可观收益等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同意投资深圳市**公司。2019年8月31日,被害人张某某通过民生银行自助柜员机以无卡存款方式交付47900元给被告人许某甲;在位于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花园**栋**房的家中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人许某甲合计32100元。被告人许某甲将张某某转账的上述款项用于偿还个人欠款等,随后向被害人张某某谎称已将上述款项投资深圳市**公司,并伪造了一份《代持股协议书》发送给张某某。2020年3月,被害人张某某提出退股,被告人许某甲便以各种理由搪塞被害人张某某。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许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许某甲家属代退还被害人张某某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代持股协议书,接受证据清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谈话记录,办案说明,谅解书,合作框架协议、营业执照,辨认笔录及照片材料等;

2、证人姚某某、许某乙的证词;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为群  

检察官助理 杨春山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卷;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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