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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诈骗案)_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镇路**村路**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翌日被奉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被害人洪某某在沿河北路某某足浴店内消费时,结识了为其服务的被告人许某某,被告人许某某谎称自己叫胡某某,已离异。二人交往了半个月左右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人许某某告诉被害人洪某某其有一个正在交往的赤岸某某村的男友,如果二人要继续在一起,需要将其花费的4.8万元还给对方以跟对方断绝关系。被害人洪某某听后将自己的4.4万元存款给被告人许某某用于支付上述款项,被告人许某某收到4.4万元后用于个人消费。

2019年7月28日左右,被告人许某某提出回丰城的家中看看,并与被害人洪某某说好将户口簿带来用于结婚。同年8月6日,被告人许某某编造在家拿户口簿时与叔叔、婶婶发生冲突,婶婶被其打成重伤在丰城市人民医院住院,需要十余万元处理,并以此向被害人洪某某索要钱财。被害人洪某某得知后与母亲来到丰城市人民医院准备帮忙解决此事,但被告人许某某借故未露面,并不再与被害人洪某某联系。被害人洪某某感觉被骗后向奉新县公安局报警。同月12日,被告人许某某主动联系被害人洪某某称需6万元可以解决上述事情,叫被害人洪某某转账至其建行卡上。19日左右,被害人洪某某与母亲前去丰城准备探望被告人许某某婶婶,被告人许某某骗称其婶婶已转院至南昌,但为取得洪某某的信任,被告人许某某叫朋友熊某甲帮忙,叫来黄某某、熊某乙等人假扮其亲属,与被害人洪某某及其母亲一起吃饭,再次骗取了被害人洪某某的信任。24日左右,被害人洪某某前去丰城将其凑齐的6万元拿给了被告人许某某。

经查,被告人许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与李某某办理结婚登记,2019年8月26日办理了离婚登记。被告人许某某自2019年5月中旬通过相亲与刘某相识,二人于同年9月1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

综上,被告人许某某骗取人民币共计10.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熊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芬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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