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31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绩溪县**镇**路**号,现住杭州市钱塘新区**小**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许某某通过互联网络搭识家住本市下城区朝晖路某大厦某幢某号的被害人罗某某,使用实名认证为曲某某晴的微信号,假冒女性身份以恋爱为名,骗取罗某某信任。自2018年5月10日起,以生活开销,节假日送礼等名义骗取被害人罗某某财产,共计人民币28 771.95元。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许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交易明细、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 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 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祎青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押于下城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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