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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38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儋州市人,无业,住儋州市****街,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许某某从网上购买多个QQ号用于实施招嫖诈骗。之后登录QQ账号发布虚假的上门提供性服务信息,并在网上联系他人提供收款二维码用于接收款项,随后许某某在他人的QQ空间访客处查找他人QQ号并添加为好友,紧接着询问对方是否需要找“小姐”上门提供性服务,如有被害人信以为真并表示需要时,许某某就以支付服务费、支付款项没有填写备注等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扫描其发送过去的微信二维码或者银行账户支付款项。具体事实如下:

2020年4月10日20时许,许某某使用昵称为甜某某的QQ号255985****添加被害人徐某甲的QQ号217104****后,询问徐某甲是否需要找“小姐”上门提供性服务,徐某甲信以为真并表示需要,许某某就以支付服务费、保证金、支付款项没有填写备注、退款需先转出等额款项等理由骗取徐某甲扫描其发送过去的微信二维码支付人民币400元、400元、800元三笔款项;往户名为徐某乙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155811160********转入人民币1500元、3100元二笔款项。许某某先后共骗取徐某甲人民币6200元后将徐某甲的QQ号拉黑,徐某甲才意识到被诈骗。

2020年5月23日11时许,许某某在儋州市**镇农村信用社附近处被儋州市公安局王五派出所的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3部(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账户主体查询详情、账户查询清单

3.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QQ首页及储存的图片截图、QQ聊天记录截图、QQ号登录记录截图(附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6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许某某坦白交代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若昆

书记员:王剑滔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在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2册、审查起诉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3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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