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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19〕47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3199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村**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1月8日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现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8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被害人曾某某经朋友介绍,在网上认识了一名叫“徐某某”的男子,曾某某与“徐某某”约定在淘宝网上为商家刷单,之后曾某某将6101.53元按“徐某某”的要求转至其提供的银行帐户,到账后被害人曾某某便被微信拉黑。经查,名为“徐某某”的男子真实身份是被告人许某某。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许某某在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路**巷**号一出租屋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手机;2.书证:被告人许某某的身份材料、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纪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电子数据:光碟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扬

2019年12月11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有关涉案款物(手机2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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