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被告人许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工业园**栋*楼创建了网络销售平台616微信商城。该商城通过微信群和朋友圈来推广业务,承诺客户在该平台购买商品可以在11天、15天、38天不等的时间内获得93%的返现,商品价值越大,返现时间就越慢。同时,该微信商城所售卖的手机等价值较大商品定价远高于市场价格。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许某某所控制的微信商城先是以兑现小额返利造势,在被害人支付完大额商品货款后,采取不寄送货物、不兑现返利并关闭商城、提被害人出微信群等方式诈骗被害人钱财,事后人去楼空,逃避侦查。具体诈骗事实如下:
1.2017年9月,被害人刘某甲经过朋友介绍加入微信群在616商城上以每部12888元的价格购买了三部IPONE 7PLUS手机、以每台666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部OPPO R11PLUS手机等物品。其收到了两部OPPO R11PLUS手机,但未收到返现。未收到三部IPONE 7PLUS手机。经鉴定,IPONE 7PLUS一部价值5530元,OPPO R11PLUS一部价值3120元。
2.2017年9月,被害人杨某某在616商城上以17000元购买了驾考培训,但经其核实,616商城并未与其购买培训的驾校有合作。
3. 2017年8月18日、2017年8月21日,被害人余某某在616商城上相继以每部12888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台IPONE 7PLUS手机,其收到货物但未获得返现。经鉴定,IPONE 7PLUS一部价值5530元。
4.2017年8月21日,被害人孟某某在616商城上以6600的价格购买了一部OPPO手机,其收到货物但未获得返现。经鉴定,OPPO R11PLUS一部价值3120元。
5.2017年约7月份,被害人李某某在616商城上以6600的价格购买了一部OPPO手机,其收到货物但未获得返现。经鉴定,OPPO R11PLUS一部价值3120元。
6.2017年,被害人孔某某在616商城上以每部12888元的价格购买了八部IPONE 7PLUS手机,其收到货物但未获得返现。经鉴定,IPONE 7PLUS一部价值5530元。
7.2017年7月初,被害人刘某乙在616商城上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张油卡,卡内实际金额为1000元,其收到货物但未获得返现。
8. 2017年8月份,被害人陶某某616商城上以每部12888元的价格购买了一部IPONE 7PLUS手机,其收到货物但未获得返现。经鉴定,IPONE 7PLUS一部价值5530元。
9. 2017年8月1日,被害人陈某某在616商城上以每部12888元的价格购买了一部IPONE 7PLUS手机,其收到货物但未获得返现。经鉴定,IPONE 7PLUS一部价值5530元。
2018年11月30日16时许,公安机关报案后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号抓获被告人许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刘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白梅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一份
3.证人名单一份。
4.无其他涉案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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