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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诉〔2019〕86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满族,身份证号码4201111983********,大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路**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8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10日至2019年9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伙同“谢帅”(在逃)等人经事先合谋,假冒“洪山**馆”物业名义,谎称将“洪山**馆电讯城15号商铺”租赁给被害人韩某甲,与被害人韩某甲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分多次骗取韩某甲“房租”、“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7000元。所获赃款已由被告人许某某等人分赃挥霍。

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伙同“谢帅”及“李某某”(均在逃)经事先合谋,假冒“**园”名义,谎称将“**园**栋**栋106-107门面”租赁给被害人高某某,在武汉市洪山区**楼内与被害人高某某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分多次骗取高某某“房租”、“好处费”共计人民币76000元。所获赃款已由被告人许某某等人分赃挥霍。

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伙同“谢帅”、“李某某”等人经事先合谋,假冒“武汉世纪皇氏酒店管理公司”名义,谎称将“光谷智慧园B座底商1002-1004(006-007)门面”租赁给被害人齐某某,与被害人齐某某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分多次骗取齐某某“房租”、“好处费”共计人民币95800元。所获赃款已由被告人许某某等人分赃挥霍。

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伙同“谢帅”、“李某某”等人经事先合谋,假冒“长江青年城”名义,谎称将“武汉市长江青年城商铺(编号:A1-21003、005)门面”租赁给被害人韩某乙,与被害人韩某乙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分多次骗取韩某乙“房租”、“好处费”共计人民币70800元。所获赃款已由被告人许某某等人分赃挥霍。

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伙同“谢帅”、“李某某”等人经事先合谋,假冒“卓尔华商(武汉)有限公司”名义,谎称将“东西湖武汉客厅F-0102商铺”租赁给被害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甲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分多次骗取王某甲“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9000余元。所获赃款已由被告人许某某等人分赃挥霍。

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伙同“谢帅”、“李某某”等人经事先合谋,假冒“光谷基金港长投科技集团”名义,谎称将“光谷基金港7栋侧面1-101门面”租赁给被害人马某某、马文学,并与被害人马某某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分多次骗取马某某、马文学“房租“、“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9000余元。所获赃款已由被告人许某某等人分赃挥霍。

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伙同“谢帅”、“李某某”等人经事先合谋,假冒“光谷**集团”物业名义,谎称将“光谷**集团一栋底商1-0001-0004门面”租赁给被害人韩某丙哈克,并在武汉市江汉区**路**内与被害人韩某丙哈克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分多次骗取韩某丙哈克“房租”、“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4000余元。所获赃款已由被告人许某某等人分赃挥霍。

2019年3月9日,被告人许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身份信息材料、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聊天记录截图、房屋租赁合同、收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王某乙、雷某某、刘某某、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韩某甲、韩某乙、王某甲、高某某、韩某丙哈克、马某某、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蔡芑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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