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满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许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30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9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被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以与被害人张某某处男女朋友为名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后,以购买飞机票、急需用钱、家人住院、购买土特产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财物,共计15818元人民币。现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曙光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满洲里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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