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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浙江省苍南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现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庄**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7日至2019年1月8日被临时寄押于浙江省苍南县看守所,2019年1月8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2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于2018年1月份从其工作的浙江省苍南县**水产城“**水产活鲜批发行”离职。2018年2月8日,许某某通过电话,向在马尾区水产批发市场经营“**活鲜水产批发商行”的被害人王某某购买重1412斤,价值共计人民币144024元的红膏梭子蟹,为获得王某某信任,许某某谎称该批海鲜系“**水产活鲜批发行”的老板郑某某采购。随后,许某某安排司机从王某某处把该批红膏梭子蟹运到浙江省苍南县**水产城,其中一部分红膏梭子蟹被其贩卖得款约人民币4万元,该款被许某某继续用于赌博;剩下部分红膏梭子蟹被许某某运到曾瑞品水产店抵偿其欠曾某某的债务,曾某某将梭子蟹贩卖后得款人民币7.7万元,其中7万元抵扣许某某之前欠的债务,7千元汇还给许某某。之后,被害人王某某多次向许某某追要货款,许某某因无钱偿还便虚构各种理由推迟,最后将手机关机失联。

2019年1月7日,被告人许某某在浙江省苍南县**镇**小区被杭州铁路公安处苍南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

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许某某委托家属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8万元,王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许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照片、信誉证明卡复印件、支付宝转账账单截图、支付宝交易流水、谅解书、收据;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陈某某、蔡某某、郑某某、林某某、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某某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出所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价值共计人民币144024元的货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田森

检察官助理:胡敏敏

2020年4月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小区**栋,联系电话1572686****;被害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3860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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