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弓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辽阳县**镇**村**。系辽宁**传媒有限公司**,捕前住辽阳县**镇**村。2014年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2014年12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8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沈阳市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6日,在辽阳市**区**镇**村**小区**楼**传媒公司内,被告人许某某谎称去辽阳市内拍摄外景视频,向该公司申请携带一台相机、两部平板电脑、一个声卡及转换器、一个麦克风与该公司安排运营主管崔某某到辽阳市内。后被告人许某某以去其哥哥家取车钥匙为由让同去的崔某某在一饭店等候,将携带的一台相机、两部平板电脑、一个声卡及转换器、一个麦克风骗走。被告人许某某将两台苹果平板电脑销赃给王某某,销赃得款人民币1100元。被告人许某某将一部佳能5D4相机销赃给李某甲,销赃得款人民币8000元,李某甲又以人民币10500的价格卖给董某某。经辽阳市弓长岭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麦克风、声卡、声卡转换器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564元。
2020年4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窜至辽宁省**市**区**小区****传媒公司,盗窃4部苹果6PLUS手机,销赃得款人民币700元。经鉴定:所涉案4部苹果6PLUS 手机市价格共计人民币2700元。
案后,被告人许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赃款均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信息和收据证据卷宗、物证照片、营业执照、登记表、
情况说明、手机转账记录等;
2.被害人万某某、李某乙的陈述;
3.证人崔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许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巍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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