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183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21982********,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河南省中牟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谎称自己是河南省**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能帮助被害人王某某要回法院判决的款项,后以请领导吃饭、送礼为由向王某某索要钱财,王某某在本市二七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先后三次给许某某转账人民币共计19000元。现被告人家属已代其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94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许某某供述;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3、受案及到案经过、民事判决材料、谅解书、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截图、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冯渊博
检 察 员:朱 青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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